11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王良增就《办法》如何规定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对已有城市绿地如何保护等问题进行介绍。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或责任人权属划分明确
王良增介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出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施肥、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枯死缺株的应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王良增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